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的行为哪一项是正确的?

admin2009-09-27  24

问题 甲向乙出售房屋,约定甲应于10月20日前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乙应于10月21日前付款。10月18日,甲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丙,双方并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未交付房屋。根据合同法,在10月20日前,乙的行为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履行期没有届满,不构成违约
B、不得向甲主张违约责任,因为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甲仍得履行
C、得向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合同的标的不能而无效
D、得向甲主张默示预期违约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其中默示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后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且不履行一方也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此题中,甲在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在履行期限(10月21日)届满之前将房屋出售给丙,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10月21日后不再向乙交付房屋,且乙有足够证据证明,符合默示预期违约的要件,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T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