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武汉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1)此条中的“民事权利”是指什么权利?

admin2016-10-26  40

问题 《票据法》第18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武汉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
    (1)此条中的“民事权利”是指什么权利?
    (2)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和本质目标是什么?

选项

答案(1)“民事权利”为利益返还请求权。 (2)利益返还请求权主要针对票据权利丧失的特殊情形,是指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或者保全手续的欠缺而丧失,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与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这是法律为平衡票据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对持票人的补救。其权利内容、性质、要件等,与票据上权利、民法上不当得利、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均有一定差异,因此,以票据法上的特别请求权来定性更为确切妥当。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意义在于,票据法为纠正因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使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对因一定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利益有所救济,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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