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公司于2005年6月1日获得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针对这一专利,甲公司、乙公司先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已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和在国内公开使用过,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

admin2022-10-24  87

问题 日本某公司于2005年6月1日获得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针对这一专利,甲公司、乙公司先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已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和在国内公开使用过,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甲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以“相近似”为由宣告日本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为此,日本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专利同已使用过的设计相比,存在显著差异,一般消费者不会对二者产生混淆,审查机关作出的专利无效的决定是错误的。则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日本公司可以直接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宣告无效行为提起诉讼
B、甲公司与乙公司无权请求宣告无效
C、甲公司与乙公司可以直接对专利局授予日本公司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
D、人民法院无权受理,因为专利案件属于法律规定最终由行政机关裁决的行为

答案B,C,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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