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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admin
2019-03-14
16
问题
下列哪些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
选项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答案
A,B,C
解析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典型的结果犯,行为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其中,轻伤是本罪的成立条件,而重伤、死亡则是本罪的加重结果。
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48条的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本案中,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成立虐待被监管人罪,但致对方骨折,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而且应当从重处罚。因此,A项当选。
关于B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行为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并致其胳膊折断,应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因此,B项当选。
关于C项。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本案中,虽然17周岁的少年同意摘取其肾脏,但该同意无效,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C项当选。
关于D项。被害人的承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请求或者许可行为人侵害其法益,表明其放弃了对法益的保护。既然如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予以保护;损害被放弃的法益的行为,就没有侵害法益,因而没有违法性。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故只有被害人承诺侵害自己的法益时,才可能排除犯罪的成立。但自己的生命和重伤结果,被害人亦不得承诺。至于轻伤,当然是在可承诺的范围。因此,黑社会同意截断自己的l截小指头,其承诺有效,阻却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不构成任何犯罪。因此,D项不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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