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6题)

admin2018-07-30  29

问题 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7年非法学基础课单选第6题)

选项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C、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D、乙、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

解析 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商量共同盗窃,虽然乙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但是乙和甲事前有通谋,乙事后负责销售,甲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A项正确。乙销售赃物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D项错误。丙与甲乙事前无通谋,只是在事后以低价收购了甲乙盗窃而来的电脑,属于事后提供帮助行为,丙与甲乙不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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