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2015-08-21  34

问题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义务人不交付赠与的标的物,则受让方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B、在买卖合同达成后,如果出让方经营状况不佳,受让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C、在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拒绝并直接终止自己的履行
D、在运输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故A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如果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先履行方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不佳”不等于“严重”。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程序是:先中止(注意:不是终止),后解除合同,不能直接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故C项错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这区别于先履行抗辩权。故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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