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丙为保证人,丁为抵押人,四人共同签订合同,但丙、丁之间未约定担保数额。乙借钱后用该款还了以前所借甲银行贷款,该贷款曾为丙所保证,现乙无力还款,由此引发纠纷。 若乙正常使用借款,但到期无力还款,这种情况下( )。

admin2016-06-13  47

问题 甲银行为出借人,乙为借款人,丙为保证人,丁为抵押人,四人共同签订合同,但丙、丁之间未约定担保数额。乙借钱后用该款还了以前所借甲银行贷款,该贷款曾为丙所保证,现乙无力还款,由此引发纠纷。
若乙正常使用借款,但到期无力还款,这种情况下(    )。

选项 A、甲可请求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B、甲也可请求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C、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丁相应份额追偿权
D、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享有对乙全部债务追偿权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同一债权上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担保人的责任和权利。《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据此,本题中债权人甲既可请求保证人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也可请求抵押人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保证人丙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后,享有对抵押人丁的相应份额追偿权;抵押人丁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乙的全部债务追偿权。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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