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雇乙修缮家中藏物,乙偷盗甲梨花圆凳,售予不知情丙。价金五万,交付,丙先付一万,余四万未付,后火灾致梨花圆凳毁,试分析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偷盗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北大2012年研]

admin2022-09-19  59

问题 甲雇乙修缮家中藏物,乙偷盗甲梨花圆凳,售予不知情丙。价金五万,交付,丙先付一万,余四万未付,后火灾致梨花圆凳毁,试分析案中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偷盗物的善意取得问题)[北大2012年研]

选项

答案本案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如下: (1)甲与乙之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甲雇佣乙为其修缮藏物,甲乙之间形成雇佣法律关系。在雇佣法律关系中,甲是雇主,应当向雇员支付工资;乙作为雇员,有提供劳动的义务,也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2)甲与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乙将甲的梨花圆凳偷走,侵犯了甲的所有权,因而甲与乙之间构成侵权法律关系。甲有权要求乙返还梨花圆凳或赔偿损失,而乙则有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3)乙与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为无处分权的人,乙将梨花圆凳卖给不知情的丙,二者的合同本身成立;但是因为未经权利人追认,乙也未取得处分权,所以合同效力未定。 (4)丙不构成善意取得,因而不能享有梨花圆凳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如果所有权人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物的遗失尚且有权追回其物,那么在物被他人有意盗窃后是否有权追回,即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我国《民法典》未作规定。但盗脏物与遗失物同为占有脱离物,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有关遗失物不得善意取得的规定,因此所有权人同样有权利追回其物,盗窃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尽管本案中丙是善意的第三人,但是由于梨花圆凳是乙盗窃而来,所以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5)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本案中,乙侵犯了甲的所有权,并且现在该物已经灭失,甲只能向乙要求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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