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利公司与小明公司订立了向小明公司长期供应茶叶的合同,大华公司与小明公司、中利公司于2001年10月1日订立了保证合同,大华公司为中利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约定在100万元的债权额限度内就3个月内(10月1日至1月1日)发生的茶叶货款提供保证。后来小明公司资

admin2013-12-28  37

问题 中利公司与小明公司订立了向小明公司长期供应茶叶的合同,大华公司与小明公司、中利公司于2001年10月1日订立了保证合同,大华公司为中利公司的债权提供担保,约定在100万元的债权额限度内就3个月内(10月1日至1月1日)发生的茶叶货款提供保证。后来小明公司资信状况恶化,大华公司遂于12月3日通知中利公司终止保证合同,此时债权额已经有50万元;中利公司于12月10日收到通知,此间债权又增加了20万元,到1月1日期间届满,债权额已经达到了100万元。此时中利公司向大华公司主张保证责任,请问此时大华公司应对多少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选项 A、100万元,大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解除通知无效
B、50万元,通知发出之日为债权截止之日
C、70万元,通知到达之日为债权截止之日
D、85万元,大华公司应当解除通知到达后发生的债权的1/2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4

解析 《担保法》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此条规定了最高额保证人的任意解除权。最高额保证人可以任意解除保证合同,但是保证的债权截止于通知到达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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