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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题)
admin
2017-03-09
33
问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第7题)
选项
A、如乙公司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甲公司的债权质权仍未消灭
B、如甲公司、乙公司将出质债权转让给丁公司但未通知丙公司,则丁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该债权
C、甲公司在设立债权质权时可与乙公司约定,如乙公司届期不清偿银行贷款,则出质债权归甲公司所有
D、如乙公司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丙公司。则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其基于供货合同而对乙公司享有的抗辩
答案
D
解析
①2012年卷三第7题第一次考债权质权;2013年卷三第7题继续考债权质权,但内容上有所拓展。②本题中反担保的意思是:若甲为乙的借款债务承担了担保责任,甲对乙享有追偿的债权。为了担保这一追偿之债权,乙将其对丙的债权为甲设立权利质权。若乙不清偿该追偿之债权,甲可行使该权利质权,有权就乙对丙的债权优先受偿。③A选项涉及两个消灭上的从属性。第一,甲的保证债务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若乙对银行的债务全部消灭,则甲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因此消灭。第二,甲的权利质权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若甲对乙的追偿权全部消灭,则甲的权利质权因此消灭。因此,若乙依约向银行清偿了贷款,则甲的保证债务全部消灭,甲就确定不能对乙享有追偿的债权,甲享有的权利质权因此消灭。故A选项错误。④根据民法理论,债权质权设立后,出质人(本题中就是乙公司)对已经出质的债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3条规定:“为质权标的物之权利,非经质权人之同意,出质人不得以法律行为使其消灭或变更。”所谓“使其消灭”,指以法律行为使权利失其存在,例如,免除、抵销、抛弃出质的债权。所谓“使其变更”,指以法律行为变更权利内容,例如,约定延长债权的清偿期、约定减少债权的利率、抛弃债权之担保等。⑤B选项提出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债权质权设立后,债权人乙能否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对此,《物权法》和《担保法解释》未设规定(台湾民法理论认为乙有权不经质权人甲的同意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因为甲的质权享有追偿权,债权转让不至于损害甲的利益)。衡诸于《物权法》(如《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和《担保法解释》(如《担保法解释》第101条)的精神,若经过质权人甲同意,乙可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第二个问题,乙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后,丁能否请求丙向自己履行债务?具体到本题,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有二:其一,根据民法理论,债权人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该权利质权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行为即被冻结。据此,若乙将对丙的债权为甲设立权利质权之时通知了债务人丙,则丙对乙的履行行为即被冻结。其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即使经过甲的同意,乙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丁,但因未通知债务人丙,故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丙不发生效力,丁无权请求丙对自己履行。综合以上理由,B选项错误。⑥《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所有。”这是关于“流质契约”的规定。流质契约无效。民法通说观点是,流质契约对债权质权也可适用。C选项中,质权人甲不得与出质人乙约定流质契约。故C选项错误。⑦D选项的考点。甲作为债权质权的权利人,当其质权具备实现条件时,甲享有“质权之实行权”。同时,因为乙对丙的债权系给付金钱的债权,当乙对丙的金钱债权也到期后,甲有权请求丙直接向自己给付100万元。但是,既然甲的质权的客体系乙对丙的金钱债权,所以,丙的对抗债权人乙的事由(包括抗辩权与阻碍、灭却权利的抗辩)均得对质权人甲主张。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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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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