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李乙是东方大学法学院大四女学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损失。学校作出决定对二女生予以严重警告,全校通报批评并各罚款200元。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为由,拒绝授予学位。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admin2013-06-09  24

问题 王甲、李乙是东方大学法学院大四女学生,因在学校宿舍私用电炉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损失。学校作出决定对二女生予以严重警告,全校通报批评并各罚款200元。二人因受学校处理,两周未正常上课。毕业时,学校以二人无故旷课为由,拒绝授予学位。二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无行政处罚权,法院不应受理
B、就授予学位而言,学校是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职权,因此法院应当受理
C、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法院应全部撤销学校的处罚决定
D、学校授予学位的行为属于执行其本身职能,法院不应受理

答案B

解析 因国务院学位条例授权,高校具有授予学位的行政职权,在这方面,高校享有行政主体地位,故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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