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1995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0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______。

admin2009-02-14  34

问题 甲从1995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0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______。

选项 A、接受乙、丙申请,宣告甲死亡
B、驳回乙、丙申请,不作死亡宣告
C、发出公告,一年后宣告甲死亡
D、进行调解,待乙、丙与甲的配偶、子女达成一致协议后再决定是否宣告甲死亡

答案2

解析 参见《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除非前一顺序人同意或已经全部死亡,后一顺序人无权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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