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处理?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3)李某驾车闯关,撞死交警毛

admin2016-09-06  32

问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撞死的行为如何处理?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3)李某驾车闯关,撞死交警毛某的行为如何论处?
    (4)如李某在第一次撞人以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而同车的装卸工刘某却极力让李某赶紧逃离现场,则刘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5)假如李某第一次撞人后将季某搬到车上,行驶一段路程后见四周无人又将其搬下车,放到一个僻静的小树林里。后来,季某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那么,对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选项

答案(1)被告人李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此时李某“开车到某乡政府的十字路口时仍然超速行使,并将前方同方向骑车的季某撞倒”,由此表明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肯定属于主要责任甚至完全责任;该事故直接导致被害人季某重伤,而此时肇事司机李某既有严重超载的情形,又有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条件,且属于结果加重情形(应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内处罚)。 (2)被告人李某第二次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为此时“市郊一农贸市场附近,路上的人很多”表明存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而李某“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则表明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此时撞死交警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此时李某未直接冲向机动车道的路障与交警,表明其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公众安全;而且其紧打方向盘强行从北侧非机动车道穿越、最终撞向站在路边执行堵截任务的交警毛某,表明其行为针对的是具体、明确的个人,毛某死亡对于李某而言属于间接故意。 (4)此时对刘某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此时对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一方面,李某违章驾驶、将季某撞成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另一方面,其肇事之后,又有积极逃逸的行为,正是由于其逃逸并抛弃被害人的行为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故又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交通肇事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之间在法律上没有必然联系,前者属于过失犯罪,而后者属于临时起意的故意犯罪,二者应当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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