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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为在校大学生,张某从李某处借一自行车,后将其丢失,双方遂约定:如张某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将要赔偿给李某50元。不久,张某在校园内找到该车,在推回宿舍的过程中看到校内修车铺的收购二手自行车的广告,就问修车师傅赵某愿出多少钱收购这辆车,赵某说愿出价
张某与李某为在校大学生,张某从李某处借一自行车,后将其丢失,双方遂约定:如张某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将要赔偿给李某50元。不久,张某在校园内找到该车,在推回宿舍的过程中看到校内修车铺的收购二手自行车的广告,就问修车师傅赵某愿出多少钱收购这辆车,赵某说愿出价
admin
2013-03-01
26
问题
张某与李某为在校大学生,张某从李某处借一自行车,后将其丢失,双方遂约定:如张某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将要赔偿给李某50元。不久,张某在校园内找到该车,在推回宿舍的过程中看到校内修车铺的收购二手自行车的广告,就问修车师傅赵某愿出多少钱收购这辆车,赵某说愿出价70元。于是,张某将该车卖给了赵某,回去后谎称没有找到车,支付给李某50元。后李某路过修车铺,碰巧看到自己的自行车。经打听,得知正是张某将车出卖,遂向其主张加付20元,并向赵某索要自行车。赵某主张不知实情,拒绝返还。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张李之间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并且条件成就
B、张李之间的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但条件应视为不成就
C、张李之间的50元赔偿的约定乃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故李某不得再要求支付20元
D、赵某为善意,可主张取得所有权
答案
B,D
解析
张某与李某约定:如张某在3日内不能找回该车,将要赔偿给李某50元。由此可知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以客观规律决定,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者阻碍。《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张某找到自行车后为了谋取利益又自行将其出卖,属于恶意造成其不能向李某返还自行车的条件成就,故应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赵某从张某手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该车而且已经完成交付,且其受让该车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车不属于张某所有,故赵某为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赵某可以善意取得该自行车,而张某应赔偿李某的损失。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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