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1—卷二—85,多)

admin2014-02-24  37

问题 国务院法制机构在审查起草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时认为,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对此,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1—卷二—85,多)

选项 A、缓办   
B、移交其他部门起草   
C、退回起草部门   
D、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答案A,C

解析 依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8条的规定,行政法规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1)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2)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3)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条例第15条、第16条规定的。因此,A、C项正确。   
本题从法条的角度来看,考查是比较偏的,以前的试题从未涉及这个条文。但是,如果考生能够理解行政机关的工作原理,实际也不难选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也就是说,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是严格按照部门的职权范围,由国务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而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只是说明起草程序有不科学之处,国务院法制办显然无权因此另行指定起草机构。B项错误。   
一般而言,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前提是草案在行政机关内部已经基本成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也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本题中,该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且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显然,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件尚不成熟。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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