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下列表述属于国际避税的是:( )
下列表述属于国际避税的是:( )
admin
2013-11-09
37
问题
下列表述属于国际避税的是:( )
选项
A、纳税人虚构成本、费用等扣除项目
B、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而避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纳税居民
C、通过跨国联属企业转移定价,使利润从税率高的国家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以减少税负
D、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
答案
B,C,D
解析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上的差异以及其他不违反税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跨国纳税的义务。国际避税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即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达到避税的目的,如在自然人方面,对于以居留时间作为确定居民标准的情况,纳税主体则缩短居留时间,对于以住所作为居民标准的,纳税主体则长期住游艇上等。(2)转移定价,即跨国联属企业间通过人为的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达到避税的目的。(3)不合理分摊成本和费用,指跨国联属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人为地增加某一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减少赢利,达到避税的目的。(4)利用避税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账户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避税港指对财产和所得不征税或依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综上B、C、D项属于国际避税。而A项实际上属于国际逃税,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3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我国选举法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下列哪些方式提名推荐?
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业务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前进化工厂取得排污许可证,向附近的河流排放污水,2009年7月6日,工厂排出的污水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严重超标。村民小二黑的一只耕牛在此饮水后当天死亡。小二黑向当地环保局投诉,环保局对此纠纷进行了处理。下面分析错误的有哪些?
下列哪几项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我国某大型国有企业向美国一家生产商订购了一套大型挖掘设备,合同规定将该设备拆分为零件,并分四批到货。前三批设备均按期按质到货,但在收到第四批设备时,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整套设备无法正常组装及使用。这种情况下,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我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随机试题
女性,67岁,因突发恶心、呕鲜血300ml伴柏油样便入院。肝炎病史8年。B超示肝硬化。体检:脾肋下2指,肝肋下未及。补液、止血治疗同时用三腔两囊管压迫,下列哪项正确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2/60)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在()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划环境影响的篇章和说明的内容是()。
下列各项中,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有()。
在同一时间序列中,累计增长量与相应时期逐期增长量之间的数量关系是()。
嘉陵江流域是四川古蜀道遗址和三国蜀汉遗迹分布最集中的区域,是四川北部和东部的一条重要的旅游线路。()
在讲解“水的组成”一课时,某教师采用了如下导入:俗话说水火不相容。可是,在一望无际的大海上却燃烧起熊熊大火。1977年11月9日,在印度东南部的马德里斯的水域内,发生了一次大火。当时,海上风浪已经接连数日没有停息了,这天,一阵强大的飓风过后,海面上突然燃起
太阳黑子是在太阳的光球层上发生的一种太阳活动,是太阳活动中最基本、最明显的活动现象。太阳黑子有的年份多,有的年份少,其变化周期大约为:
给定关系模式R(A1,A2,A3,A4),R上的函数依赖集F={A1A3→A2,A2→A3},R(35)。若将R分解为ρ=(A1,A2,A4),(A1,A3)},那么该分解是(36)的。(36)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