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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58题)
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58题)
admin
2018-07-03
29
问题
甲向乙借款,欲以轿车作担保。关于担保,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58题)
选项
A、甲可就该轿车设立质权
B、甲可就该轿车设立抵押权
C、就该轿车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就该轿车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答案
A,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抵押权的设立、质权的设立。汽车作为交通运输工具,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6)项规定可以设定抵押。《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180条第1款第(4)项、第(6)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动产抵押的设立,登记只是对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即设立,故B项正确,D项错误。《物权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因此,甲之轿车作为动产,可以设定质权,A项正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见设立质权,交付即可,不需要登记,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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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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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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