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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4日甲商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吨大豆的买卖合同,总价款是50万元,约定7月20日之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签订后,甲商场积极筹措资金,向银行借款50万元,其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汽车向银行作抵押,并且找到丙、丁、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
2012年6月4日甲商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吨大豆的买卖合同,总价款是50万元,约定7月20日之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签订后,甲商场积极筹措资金,向银行借款50万元,其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汽车向银行作抵押,并且找到丙、丁、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
admin
2014-11-25
33
问题
2012年6月4日甲商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1000吨大豆的买卖合同,总价款是50万元,约定7月20日之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合同签订后,甲商场积极筹措资金,向银行借款50万元,其以自有的价值20万元的汽车向银行作抵押,并且找到丙、丁、戊公司为其提供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乙公司与“路畅”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由其运交给甲商场,7月1日在运输的过程中突降暴雨,1000吨大豆被浸泡,甲商场得知这一情况后,7月5日与巳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将“路畅”运输的大豆转卖给巳。请回答下列问题。
假设甲商场向银行偿付了10万元,丙、丁、戊对银行的担保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选项
A、50万元
B、30万元
C、20万元
D、40万元
答案
C
解析
《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贷款本金50万元,应减除已还的10万元,还应扣除价值20万元的汽车抵押部分,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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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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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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