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dmin2010-06-20  25

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公司股东会不能达成解散公司的决议,徐某持有公司的10%的股份,徐某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B、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以使公司继续存在,但是必须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C、丙国有独资公司规模较小,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解散
D、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有权按照比例清偿债务

答案A,C,D

解析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A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181条第(一)项规定公司解散情形之一,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故B项正确。《公司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故C项错误。《公司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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