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为“宪法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请你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简要谈谈你对这种说法的理解。(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dmin2017-05-25  44

问题 外国有学者称刑事诉讼法为“宪法适用法”(Applied  Constitutional Law)。请你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简要谈谈你对这种说法的理解。(北京大学2004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外国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宪法适用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非常密切,主要表现为: (1)从宪法的最高法地位来看,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是源与流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关于制约国家权力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刑事诉讼法中涉及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的事项,都需要获得宪法层面的支持。因此,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有关规定及宪法基本精神的具体化。 (2)从基本人权的高位阶属性来看,宪法一方面肯定并保障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认为这个利益可能被滥用。对他人及公共利益产生威胁,所以二者之间存在一个“潜在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在刑事诉讼中由潜在变为现实。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及其他诉讼行为,就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立法的形式允许国家在某些情况下对公民权利进行干预或限制。 (3)从法的适用上看,我国宪法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法院不能引用宪法来处理具体案件,因此宪法在很大程度上与其他部门法仅存在形式上的联系。刑事诉讼法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法律,其公法性质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与审判的职权活动,另一方面表现为公民权利对追诉权力的防御及对审判权力的监督。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协调与冲突同宪法规范具有相同的特质。因此,宪法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目的,在刑事诉讼中表现的最为彻底。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刑事诉讼法是人权宪法、应用宪法,其与宪法的联结优于一般部门法律。 (4)从完善的角度看,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由于欠缺具体规定而无法体现宪法中的某些原则,或者其制定与实际运作同宪法规定相违背,从而对宪法基本权利进行不当干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侵犯宪法基本权利的情形,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当事人不仅对管辖、回避、申请证据保全等一般性程序事项无权申请法院重新审查,而且对强制措施、搜查、扣押等严重限制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行为也无权向法院表示异议;另一方面,近代各国宪法为抑制国家权力,保护被追诉人的利益,除在宪法上列举各种基本权利,并赋予基本权利直接效力外,还不断完善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体系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其上升到宪法高度。将刑事程序基本权利以宪法规范加以体现,其目的在于:①以基本权利的优位对抗刑事权力的非法侵犯,从而加大对人权的保护力度;②可以防止立法机关随意制定法律,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③可以预防国家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滥用诉讼权力,侵犯基本人权;④透过人权保障,实现刑事诉讼与宪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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