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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法考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法考
admin
2022-09-19
46
问题
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2年法考真题]
选项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
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为:①无法定或约定义务;②管理他人事务;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乙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送甲上医院,其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B项,丁照看小孩是基于与乙的委托合同,故不构成无因管理。CD两项,《民法典》第169条第3款规定,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第929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题中,监护人甲委托乙照顾小孩,乙在情况紧急下为了甲的利益转委托于丁,此转委托有效。因为丁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转委托直接约束甲和丁,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小孩的医疗费则应由丁独立承担。对于丁受乙委托照看甲小孩的行为,与丙和丁之间的委托合同无关,丙不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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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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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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