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的方式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000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

admin2013-04-14  26

问题 某一大型国有企业,准备以募集的方式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又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了募股申请,经同意后正式成立了募集小组,着手建立该公司。募集小组依法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股份金额为8000万元,每股1万元,共8000股,并依法制作了招股说明书。该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2400股,是以土地使用权、厂房和该企业的专利作价而认购的(其中专利作价1800股),其余5600股向社会公开募集。该企业同某证券公司签订了承销协议,此后又与某银行签订了收股款协议。在招股说明书指定时间内该公司的股款募足,并到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由于年底事务繁多,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在此期间,股东要求退股,另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而该企业募集小组强调:认股人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不得抽回股本,所以不予退还。
问题:
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选项

答案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了募集设立的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由于募集设立影响较大,《公司法》对募集设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而该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多处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①依《公司法》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募集。”而该国有企业作为发起人,仅认购2400股,少于股份总数8000股的35%,只占30%,因此,如要创立该公司,则须增加出资,增加认股。 ②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的,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该企业于1个半月后才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这一点不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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