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成立强奸罪?为什么?

admin2016-06-12  24

问题 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成立强奸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对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 事实上,冒充警察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行为人的“骗奸”行为。“骗奸”指的是妇女在对行为人的身份发生错误认识的情况下,被迫或者自愿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笔者认为冒充警察骗奸妇女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如果妇女是在没有胁迫或者精神上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自愿与冒充警察者发生性关系,冒充者不构成强奸罪。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如果行为人没有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采取“强行”的行为,妇女是自愿进行性行为的,不论妇女主观动机如何,都可以认定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对于一个妇女而言,她能够正常表达自己的意志,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她自愿接受性行为背后的动机错误是其自身轻信、判断和选择错误造成的,动机错误并不能否定发生性行为是其自愿的。换句话说。如果冒充者主观上没有强行奸淫的故意,假如妇女拒绝的话,冒充者就不会与其发生性行为。 第二,如果冒充者以警察的身份,对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妇女是因受到“胁迫”,忍辱屈从,不敢抗拒而与冒充者发生性行为,那么冒充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单纯的警察身份不足以使一个妇女服从。因此要看这种行为能否构成胁迫。胁迫的实质是使用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实现对被害妇女的精神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利用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交的,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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