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9题,多选)

admin2020-04-26  32

问题 关于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89题,多选)

选项 A、法院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
B、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的,法院无需审查异议理由客观上是否属实
C、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D、支付令送达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答案A,B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督促程序。《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437条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一)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二)本解释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情形的;(三)本解释规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情形的;(四)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的。”此处仅为“形式审查”,无需审查异议理由的客观性。因此,B选项是正确的。
《民诉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可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如果向其他法院起诉,则不影响支付令效力;如果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因为起诉本身就是一种提出异议的方式。因此,C选项表述不准确,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支付令的强制力产生的前提是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令也不提出书面异议,而不是送达后就产生强制执行力。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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