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dmin2016-01-15  26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向法院申请延长,法院不准许的则不能延长
C、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可以直接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D、证据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之后的诉讼进行中不应再提出任何新证据

答案A,B,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因此,A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所以B、C项错误。《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所以D项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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