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6题,单选)

admin2018-03-24  27

问题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三46题,单选)

选项 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B、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
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某的损失
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3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本案的证据所在地是甲县,被申请人住所地是乙县。本案作为买卖合同纠纷,其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是乙县。关于合同履行地,《民诉解释》第18条第1~2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题中的合同履行地应为义务人所在地的乙县。可见,本案的管辖法院是甲县与乙县法院,丙县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丙县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证据保全。A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诉前证据保全也需要参照适用此项规定。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可见,诉前保全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能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C选项是错误的。
采取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后果在于,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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