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请根据该段

admin2019-01-15  22

问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唐朝对提起诉讼的限制和处断情形。

选项

答案唐朝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指陈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陈述时不得有疑点,违者笞五十。审案官员受理有疑点的辞讼,并依此判决的,比照所告犯人之罪减一等处理。对于危害特别严重的杀人、盗窃重罪,或者被人决水、纵火焚烧财物的,陈述时也不得有疑点。对于审问时有疑点的,此时不适用诬告反坐。对于军府的官员,不得受理诉状,但对于犯谋叛以上以及盗窃案件,依照“为受即送官司”法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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