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分析69)材料一:《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材料二

admin2017-03-24  39

问题 (2014年分析69)材料一:《汉书.宣帝纪》:“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材料二:《唐律疏议•名例律》:“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摘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上述两则材料体现了中国古代哪一种刑罚适用原则?
    (2)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选项

答案(1)材料体现的是亲亲相隐(或同居相为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隐、亲属相隐不为罪、同居亲属相隐不为罪)。亲亲相隐即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均可因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免于刑罚(同居相为隐即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向官府告发作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制度)。 (2)材料二中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的变化有:①材料二扩大了亲属隐匿的范围,甚至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匿;②材料二取消了尊长隐匿卑幼的限制,无需上请;③材料二对所隐匿案件的性质做了限制。对于谋叛以上危害皇权专制的重罪案件,亲属之间不允许隐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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