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147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

admin2014-02-24  38

问题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假化肥”不属于《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刑法》第147条对“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2008—卷一—6,单)

选项 A、比较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答案C

解析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它的具体形式是指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1与已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的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1必须被承认为无效。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解释结果。因此,也被称为逻辑解释;目的解释包括主观目的解释和客观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解释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或“在有效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目前事实上存在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本题中,法官联系《刑法》第147条的规定来解释第140条的规定,显然使用的是体系解释的方法,故选项C正确。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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