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刑法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编者注),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1187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

admin2019-01-15  40

问题 《宋史.刑法志三》:“配法既多,犯者日众,黥配之人,所至充斥。(宋孝宗)淳熙十一年(公元1184年——编者注),校书郎罗点言其太重,乃诏刑、寺集议奏闻。至十四年(公元1187年),未有定论。其后臣僚议,以为:若止居役,不离乡井,则几惠奸,不足以惩恶;若尽用配法,不恤黥刺,则面目一坏,谁复顾藉?强民适长威力,有过无由自新。”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同答下列问题:
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的原因是什么?

选项

答案刺配刑原本适用范围有限,但逐渐被滥用,而且刑罚苛重,并成为常刑,到淳熙年间,刺配之法应用非常广泛,成为滥刑之刑,引起了一系列的恶果,因此,校书郎罗点召集大理寺和刑部官员集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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