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选33)宋朝“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刑罚是( )。

admin2017-03-24  18

问题 (2010年单选33)宋朝“既杖其脊,又配其人,且刺其面,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的刑罚是(    )。

选项 A、刺配
B、发遣
C、充军
D、流刑

答案A

解析 刺配是将杖刑、配役、刺面三种刑罚同时符合适用于一人身上,使其兼受三刑的刑罚。宋太祖赵匡胤设立刺配刑的目的是宽待死刑,但后来被滥用,而且没有配役远近的限制,又复活了肉刑,被后人讥笑为六刑,清末废除该刑罚。可见,选A项。发遣刑是清朝创立的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比充军刑重,清末《大清新刑律》废除该刑罚。可见,不选B项。充军刑创立于宋代,明朝被广泛适用,是将罪犯发配充军,后来成为常刑,清末该刑罚被取消。可见,不选C项。封建五刑制中的流刑创立于北魏,隋代将其定型为封建五刑之一,清末《大清新刑律》废除该刑罚。可见,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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