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

admin2017-03-20  52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如何评价唐律的这一规定?

选项

答案该规定说明:①同职连署制有利于司法审判中互相监督,保证办案质量,避免错判。②同职连署制在适用上区分了因公错断、因私错判的诸多情形,并依据官员级别的不同承担不同的失察罪责,这有利于强化司法官员的问责机制,督促司法官员在审判案件时要奉公守法。③对于存在辞状无法验知的情形,有关官员予以免罪且不论处的规定,体现了唐律某些规定的一些人性化特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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