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

admin2014-02-08  32

问题 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第37题)

选项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中外合资企业中的股东责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中外合资企业有关债务由该企业承担,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根据《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第3条的规定,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最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项的说法不正确。
    B项考查外资股东逃避债务可否引渡的问题。根据《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第6条的相关规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欠缴,税额巨大,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追究。本题中题意并未给出格里属于“极少数恶意逃避欠款”的提示,B项的说法不准确。
    C项考查我国的司法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中方当事人与外国合资股东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该合同在我国履行,故属于我国法院的专属管辖,必须在中国诉讼。故C项正确。
    本题D项考查域外取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由于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故此取证应依据该公约进行。根据《海牙取证公约》(即《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第2条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各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该中央机关。请求书应直接送交执行国中央机关,无须通过该国任何其他机关转交。因此,中方的诉讼代理人不能请求甲国主管机关调取所需的证据,只能通过我国司法部提交该请求。D选项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显然是针对外资撤离风潮的时政而专门设计的,题目中考查的《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是2008年11月19日颁布的,只是重申了一些国际法方面的既有原则和规定,依据我们已经掌握的法理,不需要了解该指引的具体内容也可顺利完成本题。因此也提示考生在复习时注重理论的学习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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