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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市场上发现一批侵犯其专利权的仪器,销售商为乙,而乙是从丙处购得此批仪器的,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甲在市场上发现一批侵犯其专利权的仪器,销售商为乙,而乙是从丙处购得此批仪器的,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22-03-15
18
问题
甲在市场上发现一批侵犯其专利权的仪器,销售商为乙,而乙是从丙处购得此批仪器的,对此并不知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不知道从丙处购得的仪器是侵犯甲专利权的,故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如果乙可以证明其仪器的合法来源,则其不构成侵权
C、如果乙可以证明仪器的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D、乙跟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
4
解析
《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了四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形态,即对经专利人许可、使用在先的、临时过境的和科学研究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本条第2款则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前后两款对比,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依旧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本题中,乙对自己销售的仪器的侵权情况并不知情,依据上文法律的规定,其能证明仪器合法来源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乙不知道从丙处购得的仪器是侵犯甲专利权的,故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和选项B“如果乙可以证明其仪器的合法来源,则其不构成侵权”是错误的,不应该当选,选项C“如果乙可以证明仪器的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符合题意,是正确的。共同侵权是两个以上加害人共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造成损害的行为。在本题中,乙对丙的侵权行为并不知情,其获得仪器的途径是购买。因此,二者并不成立共同侵权,选项D“乙跟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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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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