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5月,甲、乙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合伙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十分兴旺。 2000年8月9日,乙因车祸身亡。乙的儿子丙主张继承其父乙在合伙饭店中的合伙人的资格。丙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admin2010-01-30  42

问题 1995年5月,甲、乙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合伙开办了一家饭店,生意十分兴旺。 2000年8月9日,乙因车祸身亡。乙的儿子丙主张继承其父乙在合伙饭店中的合伙人的资格。丙的主张是否应予以支持,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选项

答案(1)根据民法原理,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组织。(2)合伙是一种人合关系,以各合伙人的互相信任为基础。 (3)就此案而言,乙的死亡构成法定的退伙原因和散伙原因。 (4)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如果甲、乙于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或者如果甲同意,丙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但是此案中甲、乙之间事先并无此约定,事后丙的请求如经甲的同意,则丙可取得合伙人资格,但其性质不是继承,而是入伙;如果甲拒绝丙的请求,则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只能继承乙在合伙中的应有份额,请求对该合伙的饭店进行清算,并分配剩余财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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