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其79岁的老母乙(已书面同意)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世终身寿险”。后丙保险公司发现乙真实年龄为81岁,不符合本险种仅承保80岁以下人员的要求。保险合同成立时甲交付了首期保费,但第二期保费则迟延两月有余。据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09-03-14  29

问题 甲为其79岁的老母乙(已书面同意)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世终身寿险”。后丙保险公司发现乙真实年龄为81岁,不符合本险种仅承保80岁以下人员的要求。保险合同成立时甲交付了首期保费,但第二期保费则迟延两月有余。据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由于甲的欺骗行为,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此寿险合同且不予退还已交保费
B、丙保险公司有权不解除本合同,若催缴保费未果,可以起诉甲,要求其缴纳第二期保费及滞纳金
C、保险公司有权不解除本合同,但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减少保险金额
D、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案4

解析 本题就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些特殊规定进行综合考查。A项:《保险法》第5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投保人隐匿真实情况获取不当保险利益。乙的年龄已超过限制,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向投保人退还扣除手续费之后的保险费。B项:《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是人身保险中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也是没有例外情况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原本意在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人身保险反而成为其沉重负担。这一条是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相联系的。不论合同内容如何、双方如何约定,人身保险的保费皆不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本项错误。C项:同样根据《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在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之下,保险公司也可以认可此保险合同的效力,并根据个案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保险金。考生应当树立这样的观念:除了法律强制规定的条款之外,保险合同双方仍然有权利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这样就能很容易地判断出本项正确。D项:本项相对复杂。根据《保险法》第54条规定,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若丙公司并不以被保险人年龄不实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而是援引《保险法》第59桌中的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时,“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本题中投保人未交满2年保费,故只能扣除手续费,退还保险费以解除合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O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