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82,多)

admin2014-02-25  22

问题 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三—82,多)

选项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仪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对于辩论权应掌握以下几点:(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不仅指法庭辩论,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一审的起诉与答辩阶段当事人就可以进行辩论,不仅在一审程序中当事人有辩论权,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当事人都有辩论权,所以A项错误。(2)辩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口头也包括书面形式,所以B项正确。(3)辩论权的行使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包括证人,证人证言是行使诉讼权的表现,因此C项不正确。(4)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没有双方当事人对质,只是依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形式条件后直接发出支付令,因此不适用辩论原则,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B、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G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