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admin2008-05-19  51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包括该法条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选项

答案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无法律上的义务。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的义务;本人则负有偿还费用的义务。 在民事生活中,未经他人委托或法律授权管理他人事务本为侵权行为,但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故阻却了行为的违法性,并且管理人被赋予了请求偿还管理费用的权利。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因此,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YB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