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诸同居

admin2019-06-28  22

问题 材料一:“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书·宣帝纪》
    材料二:“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唐律疏议·名例》(2014年一综一四69题)
与材料一相比较,材料二所体现的这种刑罚适用原则发生了哪些变化?

选项

答案变化。 ①对象不同。同居相为隐的范围要大于亲亲得相首匿。 ②没有上清上请制度。 ③谋反等严重维护国家安全的犯罪不能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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