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10年3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dmin2016-01-15  64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2010年3月1日交货,乙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B、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
C、甲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其成立的条件为:(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法律规定的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6)后履行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本题中,甲公司应先履行交货义务,但其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有权向乙公司提出中止履行合同。如果乙公司提供适当担保,则甲公司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如果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此,选项A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Y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