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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玲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陈西玲,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2004年8月1日,金宏妍知道此事后,找到苏小玲,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苏小玲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金宏妍,但金宏妍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是( )。
苏小玲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陈西玲,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2004年8月1日,金宏妍知道此事后,找到苏小玲,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苏小玲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金宏妍,但金宏妍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2-14
46
问题
苏小玲欲将祖传的青花瓷瓶一件卖给陈西玲,双方约定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交货时间为2004年8月1日,金宏妍知道此事后,找到苏小玲,提出愿以20万元购买此瓷瓶,苏小玲同意,并当即将瓷瓶交给金宏妍,但金宏妍当时未付款。下列陈述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陈西玲可要求将瓷瓶交给自己,因为陈西玲与苏小玲已签订买卖合同且在先
B、陈西玲有权要求苏小玲承担违约责任
C、陈西玲无权要求金宏妍交付该瓷瓶,只能向苏小玲主张该项权利
D、苏小玲应当向金宏妍请求返还瓷瓶,金宏妍应返还
答案
1
解析
金宏妍明知苏小玲与陈西玲签订瓷瓶的买卖合同,却和苏小玲恶意串通,结果苏小玲又将瓷瓶卖给了金宏妍,损害了陈西玲利益,应认为合同无效。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苏小玲尚未将瓷瓶交付给陈西玲,因而瓷瓶所有权仍归苏小玲所有,而苏小玲又与金宏妍订立买卖合同,并已经交付,所以所有权属于金宏妍。故陈西玲只能要求苏小玲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其交付瓷瓶。参见《合同法》第52、1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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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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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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