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admin
2022-05-12
23
问题
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选项
答案
(1)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对加害人的过错举证;在特殊侵权责任中,由加害人反证自己没有过错。在违约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4)义务程度不同。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范围、方式不能由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陨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方式范围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6)责任范围不同。违约当事人的责任范围要小于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范围。 (7)对第三人的责任要求不同。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中,即使是由第三人原因致使债务人违约的,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索。 (8)责任人抗辩事由不同。侵权责任中,责任人的抗辩事由可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其中正当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和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分为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被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行为;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且当事人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KH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l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
案情:杨凌、张娜、李丹丹、王启遥、赵宇东5人创立一家经营文学类图书的跃然有限责任公司。5人订立了设立公司的协议,约定杨凌以2007年6月依据遗嘱继承的其外祖父所留给他的一处三层商业房作为出资;张娜以货币10万元作为出资,但欲分成3年来缴纳;李丹丹以其翻译某
案情:甲以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乙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认为登记手续费太贵,所以没有进行登记。为了消除乙的疑虑,甲又让丙和丁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甲后来又以同一批设备作为抵押向华夏银行贷款120万元,期限也为1年,并且进行了登记。问
北京棉纺公司与北京棉花收购公司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法院在北京棉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这种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各国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的时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确认了“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的原则,即任何人都没有协助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
甲公司的一分公司未经甲公司的授权,擅自为A公司的30万元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后A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要求一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一分公司的财产只有15万元。二分公司有甲公司的书面授权,但授权不明,二分公司为B公司的40万元债务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苏州大学2014年研]
简述一般人格权的作用与意义。[首经贸2010年研]
甲从1995年9月15日离开住所后一直没有音讯,2000年7月3日,甲的合伙人乙、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甲的配偶和子女反对。人民法院应当______。
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五个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请问本案中应谁为原告?
随机试题
核心能力理论的提出者是()。
会议纪要是依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可以使用流水账式地叙述会议的过程。()
机场助航灯光中具有易折性要求的灯具是()。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持仓限额的限制。[2012年5月真题]
下列各项,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有()。
运输问题有()情况。
下列关于虚函数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四川大学2010年试题)Youprobablyknowthatit’sbetterforbothyouandtheenvironmentifyoubuyanorganictomatoinsteadofon
Onceuponatimeapoorfarmertakingasackofwheattothemilldidnotknowwhattodowhenitslippedfromhishorseandfel
TherearetwomajorpartiesinBritaintoday,theConservativePartyandtheLabourParty,whichhavebeeninpowerbyturnssin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