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1983年3月7日出生,于2000年1月28日在另一被告人胡某的指示下,秘密从窗户爬人民居,盗窃金项链一条(价值3000元)和现金1万余元。后李某经胡某“点拨”,将该项链拿到本地黄金地下市场出售,获利1000元,并分给胡某800元。2000年2

admin2017-03-03  24

问题 被告人李某,1983年3月7日出生,于2000年1月28日在另一被告人胡某的指示下,秘密从窗户爬人民居,盗窃金项链一条(价值3000元)和现金1万余元。后李某经胡某“点拨”,将该项链拿到本地黄金地下市场出售,获利1000元,并分给胡某800元。2000年2月15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在审理期间,李某又交代了胡某多次指使其他未成年人人户盗窃的犯罪行为,经查属实。2000年3月2日,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问题:假定你被聘请为李某的辩护律师,请针对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辩护词,最大限度地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答题要求:
(1)文书种类的选择恰当,符合法律规定,格式规范,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事项清楚,事实、依据论证充分,定性准确:
(3)文字简练通畅,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选项

答案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我国《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材料,对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刚才又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本辩护人认为,起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是确切的,证据也是充分的,但是对李某所认定的罪名是不妥的,现提出以下辩护理由: 1.起诉书认定李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不能成立的。本案的销赃行为存在于盗窃行为的全过程中,是盗窃的一种结果和延续,不属于独立的销赃行为。 2.李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从整个案情来看,被告人李某是在胡某指使下实施盗窃行为的,他处于被教唆的地位,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李某依法可减轻刑事责任。 3.李某是未成年人。李某犯罪时,尚不满17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公安机关对李某审理期间,李某又检举、揭发了他人的罪行,经查证属实,对此可视为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本案被告人李某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其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尚未成年,又系本案从犯。犯罪后能积极认罪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致××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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