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公司和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公司则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如果原告起诉两公司,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admin2015-09-11  35

问题 某新浪博客博主发表涉及原告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公司和百度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新浪公司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删除等必要措施,百度公司则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如果原告起诉两公司,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选项 A、如果新浪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的义务,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B、百度公司如果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
C、原告可以要求新浪公司提供博主的IP地址和其他注册信息
D、为保护用户隐私,新浪公司可以不提供网络用户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答案D

解析 新浪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事前提示和事后监督义务,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百度公司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及时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等措施,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QE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