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

admin2014-05-27  26

问题 案情:甲系某大学三年级女生。2003年5月5日,甲到国际知名连锁店乙超市购物,付款结账后取回自带的手袋,正要走出超市大门时,被超市保安阻拦。保安怀疑甲携带了未结账的商品,欲将甲带到超市值班经理办公室处理。甲予以否认,争执过程中引来众多顾客围观。后在经理办公室,甲应值班经理要求出示了所买商品及结账单据。值班经理将甲自带的手袋打开检查,并叫来女工作人员对甲进行了全身搜查,均未查出未结账的商品,遂将甲放走。事后,甲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本校乃至其他高校传开,甲成了倍受关注的“新闻人物”,对甲形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出现了失眠、头晕等症状,无法继续学业,医生建议其做心理治疗。甲认为乙超市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乙超市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
   本案双方的主要事实争议是:乙超市在对甲进行全身搜查时,是否强令甲脱去了内衣。对此,双方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双方的主要法律争议是:超市在每年失窃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对顾客进行搜查。乙超市认为自己在超市内已张贴告示,保留对顾客进行搜查的权利。一审法院认为乙超市不能提出没有强令甲脱去内衣进行搜查的证据,故对脱衣搜查的事实予以认定;认为乙超市的搜查行为侵犯了甲的人格权,且侵权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1万元。乙超市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乙超市强令甲脱内衣进行搜查的事实证据不足外,对一审认定的其它事实予以维持,酌情改判乙超市赔偿甲精神损害1万元。甲对二审判决不服,以赔偿太少为由,申请再审,请求将赔偿数额改为11万元。
   答题要求:
   1.第一问的分析应以法学理论、现行法律规定为依据;
   2.第二问的论述应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问题:

选项

答案1.一审判决数额超出了原告的请求范围,因而是错误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差别就在于民事诉讼遵循当事人处分权利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该原则表现为:其一,从处分实体权利上看,权利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受保护的方法。权利主体可以根据需求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比如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等。其二,从处分程序权利上看,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法院不能强令当事人起诉,也不能对当事人没有起诉的问题主动进行审理。具体表现在一审中,法院应当仅就当事人起诉的范围进行审理,二审时仅就上诉的请求进行审理。 2.一审法院判决将举证责任归于乙超市,不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证明自己要求正当性的证据,不能提供的话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或者产品侵权等特殊案件中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因此应适用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方甲进行举证。因此,二审法院否定一审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当由甲对脱内衣搜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由于侵权事实特殊,其证据属于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搜集的证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如果法院无法收集到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对已有的全部证据进行判断,确定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如果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3.甲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赔偿大少。这属于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才能再审,本案二审否定了原审对脱衣搜身的事实认定,据此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改判,属于对事实认定的改变,而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因此甲的再审申请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判决一旦生效,对于解决该问题便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非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不能随意变更。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再审程序,只有在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时才能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再审程序从根本上来说,是在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维护法院判决权威性之间作出衡量,合理的再审程序自身应当通过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程序保障这二者的平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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