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姜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所以,没有听取姜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

admin2014-02-10  38

问题 W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姜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已听取辩护人和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被害人的要求也已由诉讼代理人反映,没有必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所以,没有听取姜某的意见。在审查起诉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案件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问:
1.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姜某的意见?
3.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3条规定了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的内容,即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查明:(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单位犯罪的,单位的相关情况是否清楚;(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是否明确;(3)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及酌定从重、从轻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4)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书及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证明相关财产系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5)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依法收集,有无应当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6)侦查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完备;(7)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8)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9)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11)侦查活动是否合法;(12)涉案款物是否查封、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清单是否齐备;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2.《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因此,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可见,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听取被害人姜某的意见。 3.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写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说明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和要求。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2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第3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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