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
admin
2013-11-05
28
问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51题)
选项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
A,D
解析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本题中,张某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买卖货物且没有代理权,昂然构成无权代理,故应选A。《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汀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张某与刘某买卖货物的合同效力待定,故选D。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显然与无因管理的定义不符,故不选B。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本题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在王某未追认时,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依法应自行承担其法律后果。据此,张某获得货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故不选C。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8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合伙开办健身中心,二人在2014年12月1日约定:甲以健身场地出资,乙以现金80万元出资,合伙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利润双方平分。协议签订后,甲为提供健身场地,以个人名义租赁了丙的经营性用房,租期为自2015年1
留置权[暨南大学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8年研;武大2015年研;北航2011年研]
简述债权让与合同的有效要件。[北化2008年研]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四川师大2018年研]
论述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法。[南京理工2011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2007年9月1日开学后,李娟因去农村参加调研四个月而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A寄存于同乡校友王芳处。王芳对同寝室同学称电脑A为自己所购,并每天自用。11月6日,王芳得知同寝室低年级同学张梅想购买电脑,于是提出自己即将毕业并已完成论文写作,可将自己的电脑A便宜卖
试说明我国民法关于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方面都有哪些规定。[武大2015年研]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广东财大2016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
论连带之债。[青岛大学2017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
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南京理工2011年研]
随机试题
某多层砖混住宅土方工程土壤类别为三类土,基础为砖大放脚带形基础,垫层宽度为920mm,挖土深度为1.8m,弃土运距4km。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如下表所示。根据建筑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土方工程的综合单价为()。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
正常人尿液生成的基本过程包括肾小球滤过、肾小管和集合管的重吸收,肾小管和集合管的分泌与排泄。关于肾小球滤过功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普通发票。()
通过确定企业的业务量和人员数量之间的相关性来预测企业未来人员需求的技术,被称为()。
人们常常把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作为老年期的开始,我国政府规定老年人的年龄为()岁以上。
英国科学家在2010年11月11日出版的《自然》杂志上撰文指出,他们在苏格兰的岩石中发现了一种可能生活在约12亿年前的细菌化石,这表明,地球上的氧气浓度增加到人类进化所需的程度这一重大事件发生在12亿年前,比科学家以前认为的要早4亿年。新研究有望让科学家重
ItseemsincredibletomethatLatinisnottaughtinschoolsasamatterofcourse,especiallyinacountrythatisforeverlam
A、Sherefusedthejobofferedbyacompany.B、Shecouldearnenoughmoneytosupportherself.C、Shewassatisfiedwithherpres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