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现甲欲向非股东戊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4-10-29  26

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四名股东,现甲欲向非股东戊转让其股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应当一次全部转让其股权
B、需要得到乙、丙、丁中任意2人同意
C、甲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向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D、戊接受股权成为新股东后应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

答案B

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可抽回出资或者股份,但是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所以,股权(股份)转让是股东的退出机制之一。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B项正确。C选项错误,应当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而不能是“口头形式”。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一点法律并无限制,A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参见《公司法》第73条:“依照本法第71条、第72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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