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22-03-15  29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B、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传真、电子邮件等发出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C、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既不能适用电子送达,也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D、对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故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故B项错误。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能采用电子送达,但是判决书、裁定书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只有调解书不能采用公告送达。故C项错误。
    涉外公告送达的期间是3个月,但是,针对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而不是依照国籍标准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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