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12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

admin2013-12-10  25

问题 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12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他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他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问题。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B、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C、徐某与顾某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D、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加重处罚。受贿行为则被认为是本罪的加重情节,不得实行并罚。周某明知徐、顾等人有贪污公款的行为,而故意予以隐瞒,出具违法的证明文件,帮助徐、顾等人实现贪污,与徐、顾等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数额为100万元。周某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同时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属于一行为触犯两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对于用于行贿的1万元公款,则徐、顾等人已然实现了控制,成立贪污罪既遂。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虽以单位名义行贿,但实际为个人谋取利益的,成立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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